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68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英樑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相對人林英樑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