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全聲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全聲字第93號聲請人弘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建銘 相對人 羅立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本院107年度全字第164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就本院107年度全字第164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本院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惟查相對人業就該假扣押事件所欲保全之本案請求起訴,並經臺灣士林法院(下稱士林地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88號判決在案,有相對人民事陳報狀、士林地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88號民事判決影本、士林地院民國107年7月3日士院彩民科字第1070101218號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假扣押卷核閱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限內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高儀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