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448號聲請人 張明裕 相對人 梁永杰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7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
┌───────────────────────────────┐│105年度司票字第448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新台幣)││即提示日││├──┼───────┼────┼───┼──────┼────┤│001│103年4月20日│20,000元│未載│103年5月20日│663496│├──┼───────┼────┼───┼──────┼────┤│002│103年4月20日│20,000元│未載│103年5月20日│663484│├──┼───────┼────┼───┼──────┼────┤│003│103年4月20日│20,000元│未載│103年5月20日│663482│├──┼───────┼────┼───┼──────┼────┤│004│103年4月20日│20,000元│未載│103年5月20日│663492│├──┼───────┼────┼───┼──────┼────┤│005│103年4月20日│20,000元│未載│103年5月20日│663494│├──┼───────┼────┼───┼──────┼────┤│006│103年4月20日│20,000元│未載│103年5月20日│663491│├──┼───────┼────┼───┼──────┼────┤│007│103年4月20日│20,000元│未載│103年5月20日│663490│├──┼───────┼────┼───┼──────┼────┤│008│103年4月20日│20,000元│未載│103年5月20日│663478│├──┼───────┼────┼───┼──────┼────┤│009│103年4月20日│20,000元│未載│103年5月20日│663488│├──┼───────┼────┼───┼──────┼────┤│010│103年4月20日│20,000元│未載│103年5月20日│663489│├──┼───────┼────┼───┼──────┼────┤│011│103年4月20日│20,000元│未載│103年5月20日│663485│├──┼───────┼────┼───┼──────┼────┤│012│103年4月20日│20,000元│未載│103年5月20日│663493│├──┼───────┼────┼───┼──────┼────┤│013│103年4月20日│20,000元│未載│103年5月20日│663500│├──┼───────┼────┼───┼──────┼────┤│014│103年4月20日│20,000元│未載│103年5月20日│663495│├──┼───────┼────┼───┼──────┼────┤│015│103年4月20日│20,000元│未載│103年5月20日│663499│├──┼───────┼────┼───┼──────┼────┤│016│103年4月20日│20,000元│未載│103年5月20日│663497│├──┼───────┼────┼───┼──────┼────┤│017│103年4月20日│20,000元│未載│103年5月20日│663498│└──┴───────┴────┴───┴──────┴────┘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