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2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5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偉軍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6年執聲付字第1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偉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偉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81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另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331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於民國104年8月17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6年8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8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60175981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張江澤法官顧正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佳鈴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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