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8年裁聲字第8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退除給與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裁聲字第8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間訴訟救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雖主張: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規定,當事人發現有利之新證物,得以再審之訴聲明不服,檢呈本院核准聲請人他案訴訟救助之98年度裁聲字第35號裁定為證云云。然查聲請人前因訴訟救助事件,不服本院97年度裁聲字第52號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以聲請人聲請狀未具體表明再審理由,以98年度裁字第672號裁定駁回。聲請人復對本院98年度裁字第672號裁定,聲請再審,其雖提出本院98年度裁聲字第35號裁定,惟上開裁定係聲請人與訴外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間之另案,雖該件准予訴訟救助,但關於是否顯無勝訴之望,應具體個案審究,本件未具體表明再審理由,自屬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本件訴訟救助,即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王德麟法官黃淑玲法官劉介中法官曹瑞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書記官王史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