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2年行商訴字第1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商訴字第18號原告福星利華酒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卓昱樺訴訟代理人 張秀瑜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
參加人日商三得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佐治信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日商三得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8年8月24日以「深藍deepblue」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3類之「各種酒(麥酒及啤酒除外)、含酒精飲料(啤酒除外)、再製酒、白蘭地酒、威士忌酒、伏特加酒、水果酒、清酒、高梁酒、紅酒、茅台酒、蘭姆酒、人蔘酒、葡萄酒、米酒、烈酒、汽泡酒、蒸餾酒、果露酒、藥味酒」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號商標。嗣日商三得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該註冊商標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13及14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於101年7月16日以中台異字第990724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1年12月11日經訴字第10106115190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日商三得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應依職權命日商三得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參加本件訴訟,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曾啟謀法官熊誦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書記官陳士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