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86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8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86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恒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54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恒忠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藍色圓形錠劑壹顆(驗餘淨重零點貳貳零貳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壹個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王恒忠知悉MDMA係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擅自持有,竟於民國102年8月間某日,在臺北市○○區○○○路○○酒店內,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以新臺幣600元之價格,購入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藍色圓形錠劑1顆後(淨重0.22100公克、取樣0.0008公克、驗餘淨重0.2202公克),即無故而持有之。嗣於同年11月29日凌晨2時35分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同年11月28日2時3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巷口,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檢查獲,並扣得上開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藍色圓形錠劑1顆。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王恒忠於警詢、偵訊時均坦承不諱(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4030號卷《下稱偵查卷》第7至11頁、第36至37頁),復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採證照片4張附卷可憑(見偵查卷第13至14頁、第16頁),又扣案之藍色圓形錠劑1顆(淨重
0.2210公克,取樣0.0008公克,驗餘淨重0.2202公克),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檢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有上開醫務中心102年12月1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MDMA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查被告前於100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0年度簡上字第133號裁判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確定,嗣經該法院以101年度撤緩字第81號裁判撤銷緩刑確定,於102年1月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持有足以導致精神障礙並造成生命危險之成癮性毒品,非但戕害個人之身心健康,且對社會治安亦造成潛在之危險,惟念及事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扣案之藍色圓形錠劑1顆(淨重0.2210公克,取樣0.0008公克,驗餘淨重0.2202公克),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檢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已如前述,係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毋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又扣案用以盛裝毒品之包裝袋1只,於鑑定時既可與毒品分別秤重,足證可與毒品析離,且係用於包裝上開毒品,防其裸露、潮濕並便於持有、攜帶,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雯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馬正道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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