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建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25號反訴原告一昌裝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幸敦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李霈涵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反訴原告於本件訴訟繫屬中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1,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另反訴原告之民事答辯暨反訴起訴狀未檢附反訴部分之訴訟代理人委任狀,是本裁定尚無從逕列 彭若鈞 律師為反訴原告之訴訟代理人,倘彭若鈞律師亦受反訴原告之委任,請於7日內提出委任狀,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工程法庭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書記官周芳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