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879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 陳家蓁 相對人 周慧婷
周柏源 周柏文 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臺北○○○○○○○○○)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周明松 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9年10月16日死亡,相對人等均為其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等語。
三、查相對人周慧婷、周柏源、周柏文係被繼承人周明松(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子女,為其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9年10月16日死亡等情,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亦有本院債權憑證等影本附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即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