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1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1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3111號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玖拾柒萬伍仟肆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陸拾陸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乙○○於民國93年4月12日,邀同被告甲○○為共同借款人,分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及200萬元,合計5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均自93年4月12日起至113年4月12日止,前24個月按月付息,自第25個月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其中第1筆借款之利息按原告之指數房貸利率加年息1.08%機動計算;第2筆借款之利息則按郵政儲金匯業局2年期定期儲金加年息0.75%機動計算,若因政府停止補貼利息,則改按原告之一般房貸利率機動計算,如未按期繳款時,均視為借款全部到期,並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且被告應就前揭借款及其他衍生之一切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詎乙○○借款後,就附表編號1、2之借款分別自95年5月12日及95年6月12日起即拒不繳款,各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共計4,975,452元未清償,而原告當時之指數房貸利率為年息2.01%,加年息
1.08%後,第1筆借款之利率為年息3.09%;另第2筆借款依原告當時之一般房貸利率即年息8.13%計算。又甲○○為共同借款人,就系爭借款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等情,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債務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五、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不動產擔保借款合約、借據、授信約定書、放款單筆貸放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二千億元優惠購屋專案貸款之特別條款約定書及利率表為證,而被告均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前段、第3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又乙○○既為系爭債務之借款人,甲○○為系爭債務之共同借款人,且被告明示願就系爭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則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債務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與法相符,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鄭詠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
書記官王雪招附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原借款金額│借款期間│積欠本金│利息│違約金│├──┼──────┼────┼─────┼─────────┼──────────┤│一│3,000,000│93年4月│2,989,599│自95年5月12日起至│自95年6月12日起至清││││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113年4││09%計算│內者,按上開利率10%││││月12日止│││,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二│2,000,000│93年4月│1,985,853│自95年6月12日起至│自95年7月12日起至清││││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113年4││13%計算│內者,按上開利率10%││││月12日止│││,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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