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6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在監執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唐禎琪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劉素如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靜紅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