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16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7年度訴字第21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台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核新台幣參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或原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妙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其餘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