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63號原告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
巷66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伍萬叁仟壹佰柒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伍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祖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