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5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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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548號異議人 駱明秀
即敏升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甲○○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96年4月3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業於96年4月11日送達於異議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本件異議人於98年7月30日及98年9月28日始提出異議,有異議狀之本院收狀戳可憑,依首開規定,顯逾法定不變期間,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民事庭法官張明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書記官游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