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5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慧芝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偵字第2858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2年度聲沒字第5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大麻煙油壹支,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慧芝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85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扣案之大麻煙油1支,經送驗後檢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1紙在卷足憑,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又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慧芝前因涉嫌運輸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因罪嫌不足而以110年度偵字第285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駁回再議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本件扣案之大麻煙油1支(毛重15公克,淨重部分因黏稠無法精確秤重),經送法務部調查局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附卷可參(他字卷第63頁),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含有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至扣案包裝大麻煙油之包裝容器,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容器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一併與殘留之第二級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至上開毒品於鑑定時,取樣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該部分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蕭淳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韋伃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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