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4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詩意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壹只,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詩意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80、534、3961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其中111年度毒偵字第3961號案件扣得之殘渣袋1只,經鑑驗確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可佐,屬違禁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並不及於毒品之包裝袋、吸食器及分裝匙等工具,然若毒品本身已經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器具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
三、經查,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被告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80、534、3961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其中111年度毒偵字第3961號案件扣得之殘渣袋1只,經送驗後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4月1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502號卷第43頁)在卷可證,附著其上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既難以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而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王兆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鄭哲霖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