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交附民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13號原告 黃稚棠
洪○瑞被告 吳厚儀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審交易字第27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李俊彥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士霈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