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0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20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2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怡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
書記官謝梅琴┌─────────────────────────────────────────────────────────────────┐│附表:94年度除字第20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個-月)│├──┼─────────┼────────┼─────────┼───────────┼────────┼────────────┤│001│昱威揖沃有限公司台灣銀行新店分行│20,000元│93年4月1日│AE0000000│6│││ 林文右 ││││││├──┼─────────┼────────┼─────────┼───────────┼────────┼────────────┤│002│昱威揖沃有限公司│台灣銀行新店分行│20,000元│93年6月1日│AE0000000│8│││林文右││││││├──┼─────────┼────────┼─────────┼───────────┼────────┼────────────┤│003│昱威揖沃有限公司│台灣銀行新店分行│20,000元│93年5月1日│AE0000000│7│││林文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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