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23號原告鈶興塑膠機械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源美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891,5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書記官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