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除字第59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書記官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除字第59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