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390號聲請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甲○○因與相對人 莊傖濃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本票(票號:CH073755、CH073756、CH073757)原本各一件。
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簡易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書記官蔡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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