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97號原告晁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昌榮 訴訟代理人 趙元昊 律師
洪若純 律師被告 游筱雯
王遠祥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立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曉芳
法官郭俊德法官彭怡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書記官張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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