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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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21號原告 陳泰引 訴訟代理人 周滄賢 律師
秦嘉逢 律師 林柔孜 律師被告輝瑞生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順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捌拾玖萬陸仟貳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書記官尤秋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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