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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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76號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被告啟發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淑媚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肆萬零伍佰捌拾玖元,應繳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佰元。
(二)應向本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書記官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