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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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15號上訴人 賴雅卿 (Ya-ChingLai)被上訴人 陳義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義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0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24,067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9,465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