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5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5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528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務人 洪秀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貳萬肆仟叁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洪秀珍於106年4月間向聲請人申請貸款,聲請人
於106年7月13日核貸1284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間20年,利率以機動方式計付,並應分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予聲請人,倘遲延履行時,聲請人於合理期間內以書面通知,仍未獲繳款時,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債務全部到期(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十八條第四項)。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雙方立有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及個金授信總約定書乙紙可稽。
㈡惟債務人對上開債務僅繳款至民國108年12月13日止即未
依約定還款,聲請人於109年2月13日寄發存證信函限期繳款,債務人仍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述契約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至今仍尚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載之金額未償。
㈢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聲請人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五百一十條、第二十條等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中長期不動產約定書總約存證帳務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書記官黃珮華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652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洪秀珍│自民國108年1│至民國109年0│年息1.81%│││115243││2月13日起│1月13日止││││55元│├──────┼──────┼───────┤││││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1│年息2.172%│││││1月14日起│0月13日止│││││├──────┼──────┼───────┤││││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1.81%│││││0月14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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