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71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PaoloBertamini訴訟代理人 李佳鴻
邱薪瑋 王志堯 被告 黃田豊 (兼 黃田忠 之繼承人)
蔡黃敏雪 (兼黃田忠之繼承人)
黃繁惠 (兼黃田忠之繼承人)
陳璋男 陳建全 陳健文 陳秋桂 陳智蕙 陳淑妙 黃田盛 (兼黃田忠之繼承人)
葉來富 ( 黃田添 之承受訴訟人兼黃田忠之繼承人)
黃俊福 ( 黃田添之 承受訴訟人兼黃田忠之繼承人)
黃俊元 (黃田添之承受訴訟人兼黃田忠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2之地號、門牌欄位關於「彰化縣○○鎮○○路○段000巷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彰化縣○○鎮○○路○段000巷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於判決結果、訴訟標的不生影響,爰逕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姿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書記官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