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98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9829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王伯豪 債務人志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兼法定代理 江新富 人債務人 陳映之 即 陳秀英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零捌萬壹仟肆佰壹拾肆元,及如附件附表1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江新富、陳映之即陳秀英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
仟伍佰叁拾玖萬零陸佰零陸元,及如附件附表2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㈢債務人陳映之即陳秀英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伍拾玖
萬肆仟捌佰伍拾玖元,及如附件附表3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㈣債務人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書記官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