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8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號(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坌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二七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依被告自白、證人甲○○之證述,及扣案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等物,認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三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三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八年四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文廣
法官柯志民法官周玉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