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38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珍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藍上林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並請提出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涂裕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書記官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