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7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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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5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572號債權人伍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雅莉 債務人武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潘冠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佰零貳萬貳仟柒佰肆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2.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3.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4.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書記官杜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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