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184號原告 趙倩婷 被告 伊佳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易字第431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各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趙倩婷指述被告伊佳奇涉犯傷害罪,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431號審理後,業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2日判決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依刑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宋松璟
法官高雅敏法官張毓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鄭雅仁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