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40號原告 賴志平 被告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 本件原告前因給付加班費等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667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49,49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1,295元,而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是本件應先繳裁判費新台幣10,648元(21,295/2,元以下四捨五入)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0,14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並提出準備書狀暨以繕本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倘於期限內未完全補正前揭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勞工法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書記官曾東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