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421號上訴人即被告佺進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文松 上訴人即被告 黃桂珍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陽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2月29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貳萬陸仟陸佰零肆元元(1,926,6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萬零壹佰陸拾元(30,16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工程法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書記官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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