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3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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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381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禮朱 被上訴人即原告 楊李忠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一項為原判決廢棄;第二項為前項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而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為主文第一項上訴人應將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街○○巷○○○○號6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被上訴人及共有人。並自民國106年7月4日起至返還前揭無權占用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7,791元。是前揭主文第一項上訴人應自106年7月4日起至返還前揭無權占用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被上訴人7,791元部分為以一訴附帶請求其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
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系爭房屋之交易價額,核定為4,477,7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68,0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書記官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