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210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卯○○
甲○○申○○酉○○寅○○
號丑○○壬○○丙○○子○○戌○○戊○○乙0000000丁○○巳○○庚○○辰○○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癸○○住桃園市上訴人未○○住桃園縣中壢市○○○○街○○○巷○○號上訴人己○○○住桃園縣桃園市○○街○○號被上訴人辛○○○住台北市○○路○○○巷○弄○○號5樓訴訟代理人 陳慶瑞 律師被上訴人午○○住桃園縣桃園市○○街○○○巷○○號1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潘進柳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書記官梁麗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