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65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6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65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7年9月2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6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6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8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書記官黃進傑┌──────────────────────────────────────────────────────┐│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甲○○│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東│97年3月31日│5,700元│0000000│││1││桃園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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