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6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695號聲請人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7年9月2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40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40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9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斯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黃珮娟┌──────────────────────────────────────────────────────┐│支票附表:97年度司催字第40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林真滿 │美商花旗銀行桃園分│96年11月13日│37,800元│0000000│││││行│││││├─┼─────────┼─────────┼───────────┼────────┼────────┼──┤│2│林真滿│美商花旗銀行桃園分│95年11月13日│37,800元│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