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70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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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7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70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緝字第1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除更正「被告甲○○於占有上開汽車,僅給付5期分期款」外,餘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莊川億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
(處分標的物之處罰)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00元以下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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