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壢小字第210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6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壹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壹仟陸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劉飛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