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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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441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金枝
陳文裕 被上訴人即原告 趙仁童
趙仁建 趙仁順 趙柏盛 趙柏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441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20,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書記官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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