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857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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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5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85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游馥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叁仟陸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貳仟陸佰玖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柒仟伍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捌佰零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叁萬肆仟伍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萬貳仟壹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