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55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5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551號聲請人 蔡美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2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書記官范煥堂┌─────────────────────────────┐│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55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中國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1│785│││(現已更名為:國際中橡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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