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58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 献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鏗森 等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劉**之姓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陳**、被告劉**之姓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本院固已查得被告陳**即為被告 陳世賢 ,但被告劉**之姓名及住居所仍屬不明,本院已於民國109年9月23日以函文通知原告應於7日內補正被告劉**之姓名及住居所,原告迄未補正,茲再以本件裁定命原告依限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訴。另為利訴訟程序進行,原告並應一併補提未隱匿姓名之雲林縣○○鎮○○段761-15、761-16、761-10、761-11地號土地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含他項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儀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書記官鄭夙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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