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字第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字第820號上訴人力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尤英夫 律師
黃宗哲 律師上訴人因與陸特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陸仟零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民事第九庭
受命法官林玲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書記官倪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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