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9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932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戊○○債務人甲○○
乙○○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甲○○前就讀基隆市私立光隆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時,邀同債務人乙○○及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1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29,251元整,依就學貸款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12期,每滿1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債務人甲○○於民國98年06月26日起,並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29,251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權人ㄧ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ㄧ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乙○○及丁○○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