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
弄3號號2樓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97年度訴字第87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對被告丙○○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另經本院進行審理後再行處理,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廖國勝
法官李秋瑩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