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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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164號被告甲○○
國民(另案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簡承佑 律師
張育誠 律師上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為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就其被訴販賣及轉讓第一級毒品之犯行於偵查中業已坦承,犯後態度尚稱良好,而被告教育程度不高,父親乙○○及其配偶 沈麗蘭 均屬中度肢障人士,被告妹妹目前仍在就學,屬低收入戶家庭,被告之兄 吳怡輝 因無法承受家中龐大壓力自殺身亡,家中陷入烏雲慘澹、愁雲浮沉,家中雙親及妹妹頓失所依,生活陷入困頓,被告經此教訓後,已改過向善,心生警惕,絕無再犯之虞,亦有固定之居所,無逃亡之虞,被告已無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規定,懇請賜准被告撤銷羈押或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前因販賣及轉讓第一級毒品,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行,為檢察官起訴,嗣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同條例第8條第1項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前有多次通緝紀錄,本件被告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部分,又屬死刑、無期徒刑之重罪,足見被告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而於民國97年10月24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以上開事由,請求撤銷羈押或具保停止羈押云云,然被告業已於97年12月26日入監執行其另案所犯施用毒品而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部分,有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已非本院羈押之人犯,本件聲請人為被告聲請撤銷羈押或具保停止羈押,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廖國勝
法官黃楹榆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邱明通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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