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苗簡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苗簡字第723號上訴人戊○○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己○○、甲○○、丁○○、丙○○、乙○○間,因本院97年度苗簡字第723號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向本院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