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交聲字第6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628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異議人甲○○即受處分人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九日、九十七年三月十日、九十七年六月三日、九十七年九月十八日、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九十九年一月六日所為之十三處分(原處分案號:彰監四字第裁六四-AP0000000號、一AB四八八四五一號、一AB四八0三六四號、一AB六六一九七九號、AP0000000號、一AB六二三五四五號、一AD一四三四三四號、一AB三五0五二四號、一AB三三四九九四號、一AB三二九一四六號、一AC三0五八七五號、一AD七一七四七八號、一AD六八九六四五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又依上開規定聲明異議之期間,自裁決送達之翌日起算,並得依法扣除在途期間;另法院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二條、第十八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五條、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亦分別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有附表所示之違規行為,為警先後掣單舉發後,經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以彰監四字第裁六四-AP0000000號、一AB四八八四五一號、一AB四八0三六四號、一AB六六一九七九號、AP0000000號、一AB六二三五四五號、一AD一四三四三四號、一AB三五0五二四號、一AB三三四九九四號、一AB三二九一四六號、一AC三0五八七五號、一AD七一七四七八號、一AD六八九六四五號共十三份裁決書裁處,並將該十三份裁決書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以寄存送達方式合法送達受處分人(係依法寄存於受處分人戶籍地即新竹縣○○鎮○○里○○路○○○巷○○○弄○○號之郵政機關「二重埔郵局」),此有裁決書、送達證書各十三件及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一紙在卷可憑;另受處分人係住於新竹縣竹東鎮,與原處分機關非在同一鄉鎮市內,且非居住於受理聲明異議案件法院○○○區○○○○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二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四條、第二條規定,其在途期間合計為四日。是異議人倘對上開處分不服,依前揭規定,自應於各該裁決書合法送達之翌日起算二十日,並扣除在途期間四日之期限內提出異議,惟受處分人遲至九十九年四月十九日始一併具狀向原處分機關聲明異議,有蓋用彰化監理站公文收文專用日期章印文之聲明異議狀一份在卷可據,顯已逾上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所規定二十日及所得扣除在途期間之異議期限。基上,本件聲明異議既均已逾上述法定期間,且無從補正使其合法,是本件聲明異議均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均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李進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書記官蘇美苓【附表】:
┌──┬────┬─────────┬─────┬─────┬────┬────┬─────┐│編號│違規車號│舉發通知單號│違規時間│違規事實│舉發單位│裁決書裁│裁決書送達││││││││決日期│日期│├──┼────┼─────────┼─────┼─────┼────┼────┼─────┤│1│TUM-│AP0000000│九十六年一│在禁止臨時│臺北市警│九十六年│九十六年十│││二0七││月八日│停車處所停│察局交通│十月九日│月十七日││││││車│警察大隊│││├──┼────┼─────────┼─────┼─────┼────┼────┼─────┤│2│TUM-│一AB四八八四五一│九十六年二│在禁止臨時│臺北市停│九十六年│九十六年十│││二0七││月九日│停車處所停│車管理工│十月九日│月十七日││││││車│程處│││├──┼────┼─────────┼─────┼─────┼────┼────┼─────┤│3│TUM-│一AB四八0三六四│九十六年二│在禁止臨時│臺北市停│九十六年│九十六年十│││二0七││月二日│停車處所停│車管理工│十月九日│月十七││││││車│程處│││├──┼────┼─────────┼─────┼─────┼────┼────┼─────┤│4│TUM-│一AB六六一九七九│九十六年六│在禁止臨時│臺北市停│九十七年│九十七年三│││二0七││月二十九日│停車處所停│車管理工│三月十日│月十四日││││││車│程處│││├──┼────┼─────────┼─────┼─────┼────┼────┼─────┤│5│TUM-│AP0000000│九十六年七│在禁止臨時│臺北市警│九十七年│九十七年三│││二0七││月三十一日│停車處所停│察局交通│三月十日│月十四日││││││車│警察大隊│││├──┼────┼─────────┼─────┼─────┼────┼────┼─────┤│6│TUM-│一AB六二三五四五│九十六年六│在禁止臨時│臺北市停│九十七年│九十七年六│││二0七││月一日│停車處所停│車管理工│六月三日│月九日││││││車│程處│││├──┼────┼─────────┼─────┼─────┼────┼────┼─────┤│7│TUM-│一AD一四三四三四│九十七年四│在禁止臨時│臺北市停│九十七年│九十七年九│││二0七││月十日│停車處所停│車管理工│九月十八│月二十四日││││││車│程處│日││├──┼────┼─────────┼─────┼─────┼────┼────┼─────┤│8│TUM-│一AB三五0五二四│九十五年十│在禁止臨時│臺北市停│九十七年│九十七年九│││二0七││月二十七日│停車處所停│車管理工│九月二十│月二十九日││││││車│程處│四日││├──┼────┼─────────┼─────┼─────┼────┼────┼─────┤│9│TUM-│一AB三三四九九四│九十五年十│在禁止臨時│臺北市停│九十七年│九十七年九│││二0七││月十八日│停車處所停│車管理工│九月二十│月二十九日││││││車│程處│四日││├──┼────┼─────────┼─────┼─────┼────┼────┼─────┤│10│TUM-│一AB三二九一四六│九十五年十│在禁止臨時│臺北市停│九十七年│九十七年九│││二0七││月十六日│停車處所停│車管理工│九月二十│月二十九日││││││車│程處│四日││├──┼────┼─────────┼─────┼─────┼────┼────┼─────┤│11│TUM-│一AC三0五八七五│九十五年五│在禁止臨時│臺北市停│九十七年│九十七年九│││二0七││月二十六日│停車處所停│車管理工│九月二十│月二十九日││││││車│程處│四日││├──┼────┼─────────┼─────┼─────┼────┼────┼─────┤│12│TUM-│一AD七一七四七八│九十八年四│在禁止臨時│臺北市停│九十九年│九十九年一│││二0七││月二十日│停車處所停│車管理工│一月六日│月十一日││││││車│程處│││├──┼────┼─────────┼─────┼─────┼────┼────┼─────┤│13│TUM-│一AD六八九六四五│九十八年四│在禁止臨時│臺北市停│九十九年│九十九年一│││二0七││月三日│停車處所停│車管理工│一月六日│月十七日││││││車│程處│││└──┴────┴─────────┴─────┴─────┴────┴────┴─────┘